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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初,江蘇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醫院電動床推薦徐華芬在鐘樓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瞭一位求助者。50歲的林女士是安徽人,從2010年7月起,就在我市一傢公司當操作工。2015年11月,她到醫院做闌尾炎手術,卻意外查出患有輸卵管癌。此後為瞭治病,她先後6次住院,共花去醫藥費99611元。因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林女士不能享受醫保侍遇,隻能自掏腰包。更讓人心寒的是,用人單位對林女士不管不問,別說醫藥費,就連病假工資也分文未付。為瞭維權,林女士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但用人單位我行我素,根本不當回事。
????“為瞭治病,傢裡已經欠瞭一屁股的債,而後續的治療已迫在眉睫。我實在是山窮水盡瞭。”林女士向徐律師哭訴。
????徐律師立刻指導林女士申請法律援助。2016年4月12日,鐘樓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瞭該案,指派徐律師辦理。
????林女士與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隻有工資卡能證明其勞動關系,然而這麼多年來單位的工資卡換瞭兩次,連林女士自己都記不清確切的入職時間。入職年限關系到林女士可享受的醫療期待遇。為瞭證明其工作年限,徐律師在我市多傢銀行間輾轉,通過查詢林女士工資卡的銀行歷史交易明細,終於查明入職時間為2010年7月。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林女士可以享受9個月的醫療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均應支付病假工資。
????2016年4月19日,徐律師向鐘樓區勞電動病床推薦動仲裁委遞交仲裁申請書,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已產生的醫藥費、病假工資107231元,並承擔林女士後續治療費。
????2016年5月,鐘樓區勞動仲裁委組織雙方調解。期間,用人單位提出必須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電動床工廠徐律師指出,用人單位如果在醫療期解除勞動關系,應雙倍支付林女士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同時又給林女士造成失業金的損失;加上後期治療的醫藥費、病假工資,算下來應有20萬。聽瞭徐律師一番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最終表態:一次性支付林女士15萬元,雙方就此解除勞動關系,今後再無任何勞動爭議。林女士表示接受。至此,這起糾紛得到瞭圓滿解決。
????(莊奕 李娜)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同時第七十二條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權利。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保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購買社會保險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單位有責任為員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如用人單位台南電動床沒有履行此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該責任不超過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能享受的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明確,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來源:常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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